第六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产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举报破坏或者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