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收购本条例禁止收购物品的;(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后,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相关内容的;(四)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