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