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统一时间、经营规范的要求,开展回收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