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供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