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公共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