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新建建筑第一年并网用热的;(二)供热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三)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