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新建建筑第一年并网用热的;

(二)供热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

(三)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