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合格:(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