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合格: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