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