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检、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

既有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选型、招标采购和安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