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