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向无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的,由市、县酒类商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购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