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名称改变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