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名称改变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