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