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执法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