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执法制度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拟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后也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法律知识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免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