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建立文明督导员制度。有关单位可以组织文明督导员在车站、码头、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