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倡导的行为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