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促进所属村、社区文明共建、邻里互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