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变道,超速行驶、竞速追逐;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斑马线时不减速、不礼让行人;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在停车区域外或者逆向停放机动车;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通行;
(六)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并排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为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加装车篷;
(八)停放非机动车占用坡道、消防车通道和盲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九)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通过斑马线时低头看手机;
(十)在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拦车乞讨;
(十一)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