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