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