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