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五元罚款;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