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水安全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