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