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鼓励水产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流水养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防止水产养殖业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