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沱江流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