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