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