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应当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管理、技术、资金、法律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提供服务,并不断改进服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