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私营企业依法收费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出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摊派、罚款,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企业重复收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