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私营企业依法收费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出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摊派、罚款,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企业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