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