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义务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侗族百家宴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设置有明显图形和引导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
(四)对侗族百家宴服务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其所提供的餐饮具、食品和服务进行检验、监测和评估;
(五)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进行公告,售票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
(六)向游客敬酒,应当尊重游客意愿,不得强求;
(七)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应当停止接待游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