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