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兴办创业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兴办大学科技园,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