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探索专业化招商、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委托和中介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模式,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