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