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开发区。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支持产业发展。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在债务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多样化的融资模式。
鼓励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服务。
鼓励和引导外资、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