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开发区的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

对产城融合程度高、开发建设空间基本饱和的开发区应当支持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对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