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区、出口加工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

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