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服务创新、技术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单位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生产传播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活动,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