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有关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先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