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公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森林公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