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景观资源与环境条件,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供游览、休闲和开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