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建设活动:(一)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二)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三)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四)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