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千公顷;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