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文物、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