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