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