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